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200 公斤的钢化玻璃砸伤人,是自己倒下,还是外力所致?现场既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一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马某在南京浦口某小区从事绿化工作,在清理草坪时,因陈某放置在小区单元门口的钢化玻璃倒塌被砸伤。入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共花费医疗费 5 万多元。经鉴定,马某手术后右髋关节功能丧失 25% 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事发现场并无监控,也无目击证人,玻璃如何倒塌无法确定。马某陈述是陈某摆放的钢化玻璃倒下砸伤,而陈某则推测马某是在抽取垫放在玻璃下面的纸箱板时未控制好导致玻璃倒塌。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钢化玻璃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赔偿马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 12 万余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对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堆放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马某在案涉小区清理草坪时被上诉人陈某堆放在单元门口的钢化玻璃倒塌砸伤,而上诉人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堆放的钢化玻璃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了合理预防措施,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马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害是因其对玻璃施加了外力导致,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决。

承办法官陈礼苋表示,生活中除了本案这种情况外,还有很多时候有人会暂时将装修材料堆放在电梯口、门外或走廊中。这样放置物品,不仅影响过往人员通行,还有安全隐患。所有人、管理人在堆放物品时,应注意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堆放高度并采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稳固或者管好堆放物品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