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发字〔2021〕79号

茂名安泰渔村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高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随后我局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悬浮物含量分别为297mg/L、2.1mg/L、12.8mg/L、98mg/L,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较严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高环监委字(2021)第05-020G号)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11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8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于2021年8月31日举行听证会,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超标排污的事实,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2、积极整改,新建污水收集池和地罐过渡净化蓄水池;3、总排水口已封闭,处理后的废水用于生产加气砖;4、亏损经营,请求按下限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超标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轻重程度不影响超标违法违法行为的构成;2、认可你公司积极整改的事实,采纳你公司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未能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2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