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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某是某物业公司的物业保洁员,被公司安排为一所中学提供保洁服务。

2018年8月30日,公司分管中学保洁工作的黄某在中学校内对何某说,要调何某到公司承包的其他服务单位做保洁员。何某当场坚决不同意,遂进厕所倒了一杯中学购置的洗厕剂并迅速喝下。其丈夫抢下杯子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医院工作人员到场将何某接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何某于当晚死亡。

因与公司及学校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何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合计64万元。

双方庭辩

何某家属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公司在何某无任何过错下就辞退何某,是造成何某走向极端原因之一。

而学校所提供的洗厕药水系剧毒化学用品,属违禁品,并非正常使用的洗厕药水,才使何某喝下后治疗不及死亡,系造成何某死亡的又一原因。公司及学校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答辩认为:

公司不存在辞退何某的事实,事实是何某在学校经常与学校工作人员闹矛盾,所以公司决定把她调到公司别的服务点去,并且何某丈夫当时在现场,但没有阻止何某喝,何某是自杀行为,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该赔偿。

学校认为:

洗厕所药水是正常使用药品,不是违禁品,何某作为清洁工清楚洗厕所药水是不能喝的,从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何某说过今天就是来死的,说明何某是故意喝洗厕所药水,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决

一、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何某。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在何某无任何过错情况下解聘何某,是造成何某走向极端的原因,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是要调动工作,而非解雇何某。

法院认为,综合比对证人证言以及原告陈述相关证据,被告公司要调动何某工作更为可信,法院采信被告公司主张的该事实。

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何某的事实,也与何某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体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中学提供的洗厕所用的洗厕剂是否系剧毒化学用品。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洗厕剂属违禁品,且洗厕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也与何某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案中既不属二被告因过错侵害何某生命、健康,也不属行为人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何某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致身亡,与二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二被告对何某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分析

员工出现罢工、斗殴甚至自杀等过激行为的背后,固然与部分员工缺乏职业操守、过于任性有关,但与直线主管不懂得员工关系管理的关联度更大。虽然也有不少案件单位胜诉,但案件的最终结果对于公司信任体系的摧毁是无法形容的。

当业务主管与其下属员工发生矛盾的时候,HR介入时应注重满足员工的沟通诉求和信任关系的修复,而不是一味地规制员工的过错行为,对员工主管管理上的问题疏于审查和追责,最终导致类似的问题持续发生。

人力资源工作者应注重与员工的信任关系的维护和修补、员工关系管理技能的训练和提升;同时在公司规人力资源管理上应让员工主管承担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责任,提高业务主管的员工关系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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