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人力资源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意见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不过,
2021年9月1日前后死亡的,其政策和待遇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仍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申请返还。
2021年9月1日后死亡的,全省统一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020年江苏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425元,所以2021年9月1日以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就是
8850元
。
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2021年标准为6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
2021年9月1日后死亡的,以死亡时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也就说,2021年9月1日以后死亡的,其2021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最少是
39826元
、最高是
106204元
。
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分三个地区,标准略有不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等五市标准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等三市标准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五市标准为14000元。
遗属抚恤金
2021年9月1日后死亡的,将不再享受遗属抚恤金相关待遇。
2021年9月1日前,已按江苏省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政策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继续领取定期救济费至丧失领取条件止。
2021年9月1日前去世的,遗属抚恤金包括两笔费用,一个是按月发放的定期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一个是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两笔钱均是根据供养人数按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倍数)发放的。
其中,定期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40%发给。
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按计发基数6倍发给,供养2人9倍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12倍发给。
以上两项遗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等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3100元;南通、扬州、泰州等三市28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五市2500元。
个人账户余额返还
如果退休人员是50岁退休66岁前死亡的、55岁退休69岁前死亡的、60岁退休71岁前死亡的,一般个人账户里的钱应该还没有领完,可以在办理死亡待遇审批手续时候一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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