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奇葩男女包养关系。杭州老板张某与女子秀方签协议约定,张某借给秀方100万购房,秀方用该房抵押并承诺终身不嫁,愿意一辈子做张某的情人,如违反约定,则还钱。张某若解除情人关系,不能要钱。后张某出资70万给秀方,再次约定,情人期间,秀方不得生育。后期张某觉得吃亏,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请求返还70万借款。(来源案例指导)

#法仪说法#

张某真的是鸡贼,享受了一段情人关系后,还想把70万给要回来,秀方也是真傻,为了区区100万就答应做张某一辈子的情人,还不生孩子,这值得吗?虽然两人是意思自治签订了协议,但是在法律上是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的。

即便老板张某去法院起诉秀方要求返还70万,法院不但不会判他胜诉,更是不会搭理他,会让他拿着自己的起诉状离开法院。因为通过这种维持保养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根本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本案中,张某与秀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义上是借贷,但本质上是张某为了维持与秀方的情人关系签订的协议,这种行为无视了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他们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男女情人关系,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两人签订协议的内容不予以保护,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有趣的是,本案一审中法院竟然认定该协议无效,秀方必须将79万返还给张某,秀方上诉,二审法院才做出正确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一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的前提是成不成丽,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才会谈有效无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逻辑关系,才做出了错误判决。

最终的判决意思就是,两人的协议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属于自然之债,张某不给,秀方不允许主动要,张某给了,就不许再要回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70万,秀方是不用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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