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之外,高校在引导学生拥有健康的性知识、性观念上,又做得如何呢?恐怕这才应该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值得下更多工夫。

文 | 菲尼克斯

近日,媒体报道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中规定:“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这迅速引发了网络热议。

大连理工大学曾经实施的学生纪律制度。

经过多家媒体核实,该校2021年9月最新版本的规章制度里已经没有这一条内容。但是,从2001年直到2019年,之前该校无论是对研究生还是对本科生的管理制度里,确实曾有这样的内容。

对此,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一名工作人员于9月15日向媒体记者表示:此前的确有上述规定,但当时有其特殊的背景,随着时代发展,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手册,不只是针对“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这一条规定,而是系统地进行修订。

实际上,国内多所高校目前执行的学生纪律制度里都有对类似情况的规定,但与前述引发热议的条款的重大区别在于,对应给予处分的行为做了限定。

例如:复旦大学2019年7月修订后实施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婚外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浙江大学自2017年9月起实施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浙江大学现行的学生纪律制度。

很明显,在这些规定里,是要造成“不良后果”“不良影响”的学生婚前性行为,才会受到处分,而非笼统的“一刀切”。

不可回避的是,在较早的时候,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确实“谈性色变”,对婚前性行为、学生怀孕以及学生结婚都采取一律禁止的做法。

以复旦大学为例,现已废止的2005年9月版该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将此归为“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5年9月,教育部才删除了之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禁止大学生结婚的相关条文。而根据我国当时通行已久的《婚姻法》,不少在校大学生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之前的限制实际上是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婚姻权。

2005年教育部修改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也一度引起热议。

更早一些的2002年,重庆某高校一名大二女生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该女生及致其怀孕的同校男生勒令退学处分。后来两名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被法院驳回。

之后,教育界和法律界许多人士都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两名学生并无违法之处,“法无禁止即合法”,高校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大学生群体大多已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独立选择是否采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的权利与能力。是否采取婚前性行为,当然是可以讨论的问题,但不应由行政命令来统一规定。

诚然,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希望引导学生树立健康积极的婚恋观、性观念,完全无可厚非且是其应尽职责;同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各高校内部的管理规定,可以做出法律未提及的细化规定,这本也没有问题。但是,上述制度的效力都不能逾越法律,不能剥夺学生作为公民拥有的合法权利。

进一步说,教育应该采用“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引导方式,而不能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堵”“罚”。前述一些高校历年来相关条文的修订,确实是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和教育理念的转变。但规章条文具有相对滞后性,每次修改往往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例如,在“婚前性行为”之前,一些高校校规里还曾经有过“不正当性关系”的表述,然而到底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除了法律中的规定,那个时代只要是在校学生发生性关系都可以定性为“不正当”。规章里的概念不断变换,也容易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优质有效的性教育,在高校依然稀缺。

表面上看,这次事件是某所高校在修订旧有规章制度上不够及时、落后于其他高校引发的“围观”。但进一步思考:高校最开始禁止结婚、禁止“不正当性关系”,后来禁止“婚前性行为”,现在禁止“不良影响的婚前性行为”,下一步又禁止什么呢?“禁止”之外,高校在引导学生拥有健康的性知识、性观念上,又做得如何呢?恐怕这才应该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值得下更多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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