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强奸案。90后男子常某得知工友带了一女子回宿舍过夜,且女子仍在工友宿舍睡觉,萌生与女子上床的冲动。他白天溜到工友出租屋内,发现女子正在床上裸睡,于是趁女子处于半睡半醒、误以为常某是工友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将其强奸。(来源潇湘晨报)
#法仪说法#
常某在外打工多年,性冲动的话花点钱消费就好了,现在常某的小聪明真的是害人害己,虽然不知道工友带回宿舍过夜的女子是干什么的,但他冒充工友与女子发生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依然要认定为强奸犯罪。
本罪所要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法律对妇女的性权利具有非常高度的保护,她们对是否发生关系、和谁发生关系以及发生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具有完全的决定权。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男性犯罪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使得她们不知道反抗、不能反抗或者无法反抗,进而实现了和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此时就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本案中,女子误以为和自己发生关系的人是昨晚的工友,此时将自己的性承诺给了工友,而男子常某却利用女子的误解,冒充工友和女子发生了关系,如果女子当时知道正在上床的是他人而不是工友,就会提前停止反抗。
因此,常某就构成强奸罪,这里的强奸罪的实行手段就是一种利用、欺骗的其他手段,而不是我们常见的暴力胁迫手段,但这并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某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正常的量刑也就会在3到10年,因为一次的性冲动换来了3年以上的监狱生活,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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