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
9月1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12日,该局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乡石拉沟村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综合段(以下简称: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综合段)调查发现,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因改造巴氏尔槽,停运在线监测设施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并上报监测数据。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综合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行为。于2021年2月22日,向该综合段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该综合段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该综合段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局拟对该综合段处壹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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