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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肖贤明

网络诈骗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也催生出各种地下黑色产业链,“微信辅助解封”就是其中之一。随着微信监管力度增强,大批违规帐号被封停,新号的购入成本又持续攀升,解封旧帐号因此成为黑色产业链维持经营的重要需求。下面这起案例系全国首起因“微信解封”而被判刑的案件,两名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因微信解封而被勒令退学甚至身陷囹圄,令人不甚唏嘘。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提醒广大读者朋友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吃大亏。

案例引入

高某、张某均系某大学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张某在山西省大同市恒安新区设立“super工作室”,雇佣安某等人共同经营“帮助微信解封”业务。被告人高某、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伙同上述其他人员多次以“预加好友”或“人脸解封”的方式解封微信号,为多名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截至2020年4月8日,工作室相继解封了“tutu252588”、“yyyc52022”、“mieyy63”等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这些微信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个,其中有立案的12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1、犯罪构成

第一,本罪主体系一般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主体系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第二,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第三,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第四,本罪侵犯的客体系互联网公共秩序的稳定。

2、立案标准

①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⑤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高某、张某是否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第二,微信解封是否属于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高、张二人是否系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法院认为,根据文号法释【2019】15号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据高某供述,在其帮助客户解封的过程中,系统已经提示该微信号已经涉嫌诈骗,虽其当时有顾虑,但还是进行了解封操作。随后,其用于微信解封的银行卡涉嫌诈骗被查封,高某已经意识到自己涉嫌违法,但心存侥幸,冒着法律风险,成立工作室,招募更多在校学生解封涉嫌诈骗、赌博的微信号。高某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犯罪嫌疑人解封微信号,可以认定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且根据高某女友张某的供述,当初男友高某邀请她一起参与微信解封时,她也曾害怕此系违法行为,因碍于男友创业热情,解封也不需要花很大力气,最终愿意冒着违法的风险参与微信解封工作,其主观意愿亦明显。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微信解封是否属于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法院认为,案涉被封微信号大都是因涉嫌诈骗犯罪而被腾讯公司予以限制登录,腾讯公司要求解封微信必须通过微信辅助认证,其本意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信任,提供一种隐性担保。本案中,被告人高、张二人利用技术手段,大肆招揽在校大学生为案涉账号提供技术支持,为其提供微信解封服务。案涉账号解封后继续从事网络诈骗,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高张二人提供微信解封的帮助行为促使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众多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高张二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高张二人提供微信解封的行为属于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释法

律师释法

1、帮信罪最常见的犯罪行为方式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知道帮信罪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有:第一,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第二,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和提供广告推广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资质、条件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所以像本案中的微信解封案例系全国首例入刑。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向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笔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发现目前帮信罪的行为方式主要集中于向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贩卖个人银行卡及电话卡,而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并转移网络诈骗违法所得。

2、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常见行为方式

在帮信罪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主要指行为人买卖或借用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违法所得。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莫过于行为人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轻信各种渠道获取的“兼职信息”,一般这种兼职方式要求行为人提供实名办理的电话卡或银行卡,就能获取一笔报酬。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收购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系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轻信自己不会被抓获,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卖给犯罪嫌疑人。当公安机关找上门时,才会发现自己卖出去的两卡均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广大读者朋友,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或买卖给他人,从而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广大朋友需要树立正确的观念,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脚踏实地,积极工作才是真,因为幸福是奋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