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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因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其与出借人协商和解免除部分债务的过程中,出借人可能要求其提供担保。保证人的作用就是担保债务履行,但对于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保证人应分辨清楚,以免承担超过能力范围的责任。本律师团队即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解析保证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李四向张三借款六十万元,借款期限内,李四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陆续向张三偿还部分利息,经双方结算,李四尚欠张三债务七十万元。后李四实在无力支付,张三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七十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张三诉请。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李四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执行行为给李四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利,李四找来张三及二人共同的朋友王五协商执行和解,三方协商一致的主要内容为:1、李四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偿付张三债务七十万元;2、李四按照此方式清偿债务后张三不再主张任何利息;3、李四若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张三有权按照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王五出具担保书,对于李四应支付张三的执行款七十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责任。后李四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张三将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七十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

法律观点:

1、王五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本案涉及王五的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五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王五应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是什么?可否向李四追偿?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李四未履行和解协议,张三可以恢复执行原七十万元债权及利息,和解协议内容对张三不再具有约束力。王五保证的范围与此相同,因此,王五应向张三清偿该范围内的债务。王五履行后,可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自己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李四追偿。

综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需要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担保债务履行时谨慎选择担保方式。至此,各位若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与本律师团队咨询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