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普法:挂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综上,挂名董、监、高只要在执行职务时签字或其他行为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还应赔偿。

约定执行职务时签字、行为不承担责任无效。

挂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即使和实际控制人签订“如果执行职务或签字不承担后果”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对外没有任何效力。

综上,挂名董、监、高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当公司经营不善时,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层70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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