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5,428篇
作者简介
答: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做了如下规定:
(1)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人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案例
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A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原账面资产总额为10000万元,负债为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6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新股东向A公司原股东购买100%股权,股权收购价为5000万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4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请问:如何计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股权收购时:
原股东股权转让所得=5000-2000=3000(万元)
原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20%=600(万元)
(2)新股东以低于企业净资产的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3000万元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10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000-5000=1000(万元)
新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文章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原创内容,欢迎转发,请标注来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