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是保障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部分,更对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期,潮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吴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摘要

2019年,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向方某非法收购1只“苏卡达”陆龟进行饲养。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时,在其家中查获“苏卡达陆龟1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苏卡达”陆龟进行物种和保护级别司法鉴定,确定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中非陆龟属苏卡达陆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规定,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潮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