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密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情回顾

刘某与朱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工作期间曾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还因其他琐事发生过肢体冲突。朱某多次在村委会、村口、村内街道等人流密集场所多次张贴、散发损害刘某名誉的材料。公安机关曾对朱某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朱某对刘某所述张贴、散发宣传材料的情况均予以认可,并称自己家中安装了打印机,因对刘某不满,自行编辑打印了纸质材料,并进行张贴、散发。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朱某因琐事与刘某产生矛盾,为表达不满,自行打印纸质材料,多次在人流量较大区域进行张贴、散布,以降低刘某的社会评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综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本案查明的情况,朱某仍存在实施侵害刘某名誉权行为的现实可能。故刘某的申请符合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情形,法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散布损害申请人刘某名誉权的内容;

二、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刘某名誉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官提示

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新增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充分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如果遇到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做好防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密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