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0日)是“中国统计开放日”,开放日活动是统计部门推进公开透明的品牌活动,也成为了社会公众了解统计、认识统计、贴近统计的桥梁和窗口。

在大多数人的心中,“统计”是一门既高深又枯燥的学科,那么究竟什么是统计,统计的重要性又在哪里?统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违反统计法有哪些后果?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统计的重要性

统计,即合计或汇总计算某项数据。《书经·禹贡篇》记述了夏禹时代九州的基本土地情况,是我国最早的统计行为。

统计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指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涉及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达到50多次,显示出国家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

“统计是动态的历史,历史是静态的统计”,2018年进行的经济普查及2020年进行的人口普查,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历史变迁,显示了统计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统计的最终结果虽然只是客观的数字,但却能形象地反映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从而能更好地为决策机关提供规划蓝图的依据,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统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既规定了统计对象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统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权利

一、监督统计工作、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拒绝非法统计调查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三、拒绝非法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统计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义务

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四、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法》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六、接受执法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条例》都对违反统计法的处置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统计对象常见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八、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处罚形式

一、行政责任

1.统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其他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通报)

《统计法》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3.批评教育

《统计法》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4.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国家工作人员。

二、刑事责任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泄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统计信用

1.公示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警告或者罚款)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上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统计”网对外公示。

2.信用认定

企业信用可以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四类

对于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若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3.信用激励与联合惩戒

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资料来源区统计局

编辑:赵 立、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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