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7日
全南县公安局接我县某公司报案
孟X凯利用公司销售员身份的职务便利
挪用公司货款用于个人及业务开支
数额达424065.2 元人民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涉嫌挪用资金罪
查明事实后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
对孟X凯执行逮捕
挽回损失30余万元
企业给经侦大队赠送锦旗
“人民好卫士 民企守护神”
法律链接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警方提示
企业要重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犯罪。同时,应定期对员工开展法制教育,以法律宣讲、警示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守法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来源:全南公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