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中国**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安宁区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甘肃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甘肃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行贿款78.609万元。

甘肃**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是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甘肃省内经营GSN数字通信业务、因特网介入服务业务等领域。

李某某和王某甲、林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系大学校友。李某某与林某某系甘肃**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王某甲了解到甘肃**公司机顶盒项目发展前景较好,提出成立公司,请求林某某和李某某利用各自职权,帮助承揽机顶盒业务,并许诺兑现好处,2014年12月,王某甲注册成立甘肃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李某某作为业务主管,负责全省公众媒体的广告制作和发布业务,王某甲遂提出成立广告公司,请求李某某利用职权帮助承揽广告宣传业务,并许诺兑现好处,2016年11月,王某甲注册成立乙公司。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将甘肃**公司LED广告招标计划、备选点位信息及竞标参考报价告知王某甲,王某甲得知该消息后积极联系代理商家,随后乙公司取得相关广告大屏代理权限,与甘肃**公司签订了2017年度LED广告采购合同,与甘肃**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2017年度楼宇框架广告合同和2018年度LED广告采购合同。2017年初,李某某把乙公司介绍给时任甘肃**公司兰州分公司市场经营部广告主管马某某,并推荐将乙公司纳入2017年度广告投放计划。

另外,2015年,甲公司在办理机顶盒采购业务货款结算过程中,李某某通过向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的方式帮助甲公司了解货款结算进度。

2016年至2019年,王某甲为感谢李某某在甲公司机顶盒业务款项结算、乙公司承接广告业务中提供的帮助,给予李某某好处费人民币78.609万元,李某某全部子以收受。

二、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肖某某行贿款1万元。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中国**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广告业务期间,甘肃**传媒集团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负责人肖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达到能够承揽2017年度甘肃**公司LED广告大屏业务的目的,让男友田某某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提取批准留置申请书、批准留置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送达回证、收缴涉案款物清单及附件、中国**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中国**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说明及相关材料、户籍证明、李某某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书、职责范围分工等材料、中国**甘肃公司2017年户外LED广告采购合同、中国**甘肃公司2017年户外LED广告采购、报价、成交等相关采购资料、2016年-2018年转账明细、银行交易明细、中国**甘肃省公司与甘肃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关协议、中国**甘肃省公司与甘肃丙广告有限公司2015年户外广告发布协议、中国**甘肃省公司与甘肃**传媒集团丙广告有限公司2016年户外广告发布协议、甘肃**公司与甘肃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甘肃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工商档案资料、甘肃**公司与甘肃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财务凭证、甘肃**公司与甘肃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财务凭证、甘肃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甘肃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王某甲关于**酒苑开业花费明细的情况说明及王某甲工商银行明细、甘肃**传媒集团丙广告有限公司、甘肃**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王某乙、倪某某、马某某、杨某甲、冯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田某某、杨某乙、罗某某、丁某乙、林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担任甘肃**公司广告宣传业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甲公司、乙公司贿赂人民币共计78.609万元,收受丙公司贿赂人民币共计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二至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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