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号,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1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 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乘坐鲁R*****号别克君威小型汽车行驶到曹县磐石办事处**路与**路十字路口东侧时,因与栗某某乘坐的电动车发生别车,遂与栗某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后被告人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栗某某左侧脸部划了两刀,朝栗某某的左侧腹部连捅三刀,致栗某某受伤。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折叠刀、被害人栗某某伤情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姚某某、曹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栗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遗)字[2021]030529号鉴定书、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曹)公(刑)鉴(法损)字[2021]0376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用折叠刀连续捅杀栗某某,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福民
2021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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