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经常听到“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培训”等名词。

这些名词通常是用来形容某个岗位或人员,但在不同的语境下,这些名词也有着独特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是否被认定为“专业技术人才”,是否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都会直接影响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义务。

今天航法君就以飞行员为例,来聊聊劳动者被定性为“专业技术人才”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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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对于“专业人才”的定义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别。

但如果我说飞行员属于专业技术人才,应该不会有多少人反驳。

当然,社会上各类的专业人才、技术人才太多了。

这也是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结果。

民航这一领域中,例如航空工程师,飞行员等很多岗位的骨干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专业技术人才。

不少岗位还会被要求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

当然,称得上“专业人才”都是有一技之长的,他们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都相对较高。

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让专业的对口性更强,相对应的,不同行业之间不断形成壁垒,准入门槛也随之增加。

如果一个岗位不是谁都能做,也不是谁都能做得好,那就是形成门槛了。

在市场经济中,门槛越高越是稀缺的岗位,待遇水平自然更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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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法律上并没有“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说法,与这些词汇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术语就是“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简言之,劳动者接受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然,也不是用人单位组织的大大小小的员工培训都能称得上“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在民航领域,航空公司为飞行员(飞行学员)进行的培训被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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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职业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特殊性。

航空公司需要对飞行员进行长时间的能力培养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训练,使其能较好地完成飞行工作任务。

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初始培训以及在职期间进行的各种机型的熟练或改装培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提升专业飞行技能的专业技术性培训。

飞行员接受了航空公司自行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就需要遵守相应培训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航空公司培养成熟飞行员往往需要进行巨额投入,如果飞行员未满服务期即跳槽,极易对航空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飞行员服务期届满前提前离职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反服务期条款,进而支持航空公司要求飞行员支付离职赔偿金或培训费补偿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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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成熟的飞行员,往往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

而飞行员作为专业人才,在享受专业人才待遇的同时,也需要遵守其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带来的义务。

国内的飞行员离职纠纷,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对于此类问题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和标准。

其实说到底,无非是在用人单位的投入成本与劳动者的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微妙的平衡。

针对飞行员被定性为“专业技术人才”,你看到的是“利”还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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