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两名合伙人共同养鸭子,由于对账目产生分歧,竟然动起了杀猪刀,导致一人重伤倒地不起。202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起诉书,披露了两名合伙人动刀的前因后果。

裴某某,男,1969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柳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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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20时许,裴某某到柳城县马山镇某某村某某屯找被害人韦某核对其二人共同合伙经营鸭子养殖场的账目,因意见不一而发生争执,后裴天送用事先准备的杀猪刀朝韦某的头部砍了一刀。2021年2月9日,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2021年2月4日,裴某某主动到柳城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持刀砍伤被害人韦某头部的事实,作案凶器杀猪刀一把亦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

被害人韦某受伤后,于当天到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5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41724.73元。韦某的损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1.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2.右侧颞顶部硬膜外出血;3.右侧颞顶部硬膜下少量出血;4.右侧顶叶脑挫裂伤;5.蛛网膜下腔出血;6.右侧顶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7.帽状腱膜下血肿;8.头皮裂伤;9.两肺下叶少许炎症。

本院在合并审理该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由裴某某赔偿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226.73元的调解协议,韦某亦对裴某某表示给予谅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

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一审判决,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