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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建局日前印发《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第二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擅自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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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能够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擅自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1棵,且常绿树种胸径或地径12cm以下、落叶树种胸径或地径15cm以下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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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减轻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能够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擅自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减轻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3棵以下,且常绿树种胸径或地径12cm以下,落叶树种胸径或地径15cm以下;

3、主动赔偿损失,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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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轻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能够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擅自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轻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5棵以下,且常绿树种胸径或地径12cm以下,落叶树种胸径或地径15cm以下;

3、主动赔偿损失,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来源: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视融媒编辑:许波

责编:朱宸昕 程瑶

审核:刘建玲

监制:王经波 卞海峰

总监制:冯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