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节日、纪念日

恋爱中的男女朋友

常会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

你侬我侬

买礼物也时常有的事

但是

一旦分手

“爱情转账”可以追回吗?

2020年6月

小何、小李经朋友介绍后认识

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

小何

为讨小李欢心

多次向其转账

也时常在其购买衣服、化妆品等时

为其垫付货款

共计垫付30笔22654.49元

向其转账32次、发微信红包20次

共计金额3482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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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

二人结束了8个月的恋爱

分手后的小何

要求小李偿还上述钱款被拒

遂将其诉至汇川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小李返还欠款57480.12元

近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小何与被告小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小何称:

她向我借钱买衣服、化妆品等,不转给她,她就会生气,我在追求她,所以就转给她、替她垫付。

小李称:

我工作收入颇丰,不需要向他借钱。我们正常恋爱,他向我转账表达爱意,是赠与行为,不是借贷。

审理过程中

原告提交支付账单明细表

但账单明细只能看出原告向商家付款

不能证明其是因被告消费

其主张22654.49元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发微信红包

支付的34825.63元

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

区分二者法律关系的依据

要看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从生活常理来说

恋人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

是正常现象

双方之间基于示爱互赠

或者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

符合社会常理

结合本案来看

转账及红包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

原告承认在此期间一直在追求被告

也陈述了转账和红包中

多笔涉及520特殊涵义的金额是表达爱意

666、888等是吉祥数字

法院认定这是代表一定美好祝福的含义

根据生活经验推知

原告的真实意思是表达祝福而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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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部分支付凭证备注

“七夕节快乐”

“亲爱的新年快乐”等

以及庭审中原告陈述上千元的转账

是为了追求而向其转账

也就是说

为了取得被告的好感

原告自愿给付

无论从支付次数、金额及用途来看

均明显有别于普通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该条规定

原告应对双方之间支付的款项性质为借贷

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看出双方之间

存在借贷的合意

更不能证明上述经济往来

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

原告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

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转账、红包

属于自愿赠与

现赠与已经完成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转账款项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

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判决现已生效

恋爱转账需谨慎

切莫让原本美好的初衷

最终变成双方的隔阂

来源:汇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