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份法律文书,被告人邢某某驾车,与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毕某(经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生现场确认)死亡...

邯郸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邯郸深夜交通事故,一人死亡

(图源网络)

2020年3月13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馆陶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毕某驾驶的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毕某(经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生现场确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邢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毕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22日,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邢某某到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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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馆陶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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