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员工反悔可以再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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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员工发生工伤后,与企业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如果该协议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或可变更撤销情形,员工认为协议中企业支付金额偏低,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经审理查证员工所述属实,会认定原赔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与变更,裁决企业补足应支付员工工伤待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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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第5条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

操作提示:

1.员工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即签订工伤赔偿和解协议更易引发劳动争议。

2.员工已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的,如果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变更撤销情形的,员工仍然可以申请仲裁。

3.在实务中,存在员工在签订和履行工伤和解协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径行审理进行裁判的情况。

4.签订工伤和解赔偿协议后并履行后,如果用人单位发现赔偿金额过高,要求撤销原协议,实务中较难获得支持。

5.企业对工伤赔偿和解协议须慎用,避免使用这一方式后反而让工伤赔偿问题更复杂,加大处理成本。

6.企业须注意本地仲裁机构对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又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以判断员工的反悔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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