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9月22日,蓬江区检察院联合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在蓬江区江滨公园,督促被告人依法履行增殖放流(第二期)义务。
前情回顾
2020年,蓬江区检察院办理了吴某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以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某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广东鲂等鱼苗66万多尾投放到西江水域等,法院审理后裁判予以确认。
2020年12月,吴某某已履行首期义务,向西江水域放流鱼苗17万尾。
现场直击
9月22日,蓬江区检察院相关干警来到蓬江区江滨公园放生台,现场监督吴某某向西江水域投放剩余49万条鱼苗。在投放鱼苗的过程中,检察干警对吴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意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时,检察干警还对周边观望投放鱼苗的市民进行普法,真正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保护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查鱼苗大小及数量
▲鱼苗跃进西江
蓬江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织密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之网,严厉打击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同时,通过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实现渔业资源增殖,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知识小课堂
增殖放流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的开放性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这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蓬江区检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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