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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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通过他人,购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551250元。其中5张发票(价税合计457750元)均已做成成本入账,另一张(价税合计93500元)发票未做成成本入账。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时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郝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0号)

2.3.简要案情:郝某某微信联系罗某某,前后三次从其手上购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张,价税合计668665元。其中7张发票(价税合计533100元)均已做成成本入账,另外2张(价税合计135565元)发票丢失,未做成成本入账。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时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明知张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对外虚开发票的工作,仍按照其指示将虚开的价税合计9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长沙A策划有限公司的会计。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在与张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雷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4.3.简要案情:雷某某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58张,税票金额570478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袁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5.3.简要案情: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13245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非法获利2790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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