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一桩曾经引起了全社会广泛谈论,并且影响至今未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价值观的民事案件。如果光论这件案子本身,其实是件非常小的民事诉讼案;但论及案件所带来的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则非常值得人们再三思索琢磨。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的江苏南京市,11月20日的早晨,64岁的退休老太太徐寿兰蹒跚着步伐,在南京水西广场公交站附近努力奔跑着,她的目标是一辆刚停靠的人数极少的公交车。
就在徐寿兰奔向公交车的时候,后面一辆公交车上正好有一位小伙子在下来,小伙子名叫彭宇,26岁。一个往公交车跑,一个下车,不经意的碰撞发生在了两人中间。一开始彭宇并没有觉得有什么,走了几步才发现自己好像撞人了,回头一看徐寿兰已经摔倒在地。
彭宇是个有责任感的青年,他立刻将徐寿兰扶起,看到徐寿兰一直不停喊疼后,他还好心将徐寿兰送到了医院,并且垫付了200元钱,没想到这竟成了自己噩梦的开始。
徐寿兰被送到医院后,她的孩子们也立刻赶到,经医院检查发现徐寿兰因碰撞导致了骨折,再加上老人年纪大了,一骨折各种毛病也都跟着冒了上来,因此在医院住了不少时间,花了很大一笔医药费。
在徐寿兰以及她的家人看来,徐寿兰之所以会遭这些罪,家里之所以花了那么多钱,都是因为彭宇那一撞,因此一纸诉状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在内共计13万余元。
面对如此高额的赔款,彭宇自然是不服气,因此双方站上了法庭,也因此有了闻名全国的“彭宇案”。
在大众的固有认知中,彭宇案的始末就是好心青年彭宇路上付了个老太太,结果被老太太“讹”上了,也因此引发了社会惶恐,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于做好事都心有余悸。
但就上文中所交代的经过大家也可以看到,彭宇其实是与徐寿兰有所碰撞的,这点在和解撤诉后彭宇也承认了,徐寿兰正是因为跟自己相撞才摔倒的。所以说白了,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都不存在什么故意过错,只是阴差阳错导致了老太太摔倒,再加上老太太身体缘故才造成了医药费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进行一种经济救助的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确定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就这么来看,徐寿兰对于自己因摔倒骨折从而引起的一系列费用问题找上彭宇索要赔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彭宇不愿意接受,所以双方法庭相见,由法庭来判决,也是没有问题的;甚至之后法院判定双方均无主观过错,因此按照公平原则,让彭宇赔偿徐寿兰40%的损失,也就是4万5千余元,也没什么问题。
那么为何最后却闹成了这样呢?主要有三个原因。
- 最开始警方采访双方的笔录被不小心遗失,所以失去了最原始的证据。其实彭宇与徐寿兰相撞之事本来就已经确定,包括第一次开庭时彭宇的妻子也并没有表示彭宇是在“做好事”。可失去了最原始的笔录,使得此案失去了确凿判定的依据。
- 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开庭时法官的确对于双方相撞的一些情形加入了个人主观判断,其中就包括那个“你要是没撞她,为什么会扶她”,在旁听媒体的添油加醋下,社会舆论逐渐偏向是彭宇“做好事”被陷害。
- 在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后,彭宇与徐寿兰为了不再被社会舆论所扰,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彭宇将一次性补偿一万元给徐寿兰,但要求是“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因为社会舆论问题,徐寿兰受到的影响是更大的,因此徐寿兰一方只能妥协接受;但由于额外加上的不准透露本案的相关信息,导致徐寿兰一方根本无法为自己澄清,因此就有了由媒体所主导的铺天盖地的彭宇做好事反而赔钱的概念。
实际上如果按照正常判决,彭宇是需要给徐寿兰进行赔款,虽然不至于13万全赔,但相应的补偿还是需要,一审判决的4万5千元是比较合适的;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徐寿兰不仅身体受到了创伤,还被社会舆论所抨击,赔款也只拿到了1万元,对于花销的13万余元医药费来说根本就是杯水车薪。
看完彭宇案始末后,你还敢斩钉截铁地相信网络大风向所给出的一些“结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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