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客户端

据介绍,为深入研判碳中和给金融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以激励大量社会资本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建议,绿金委组织了40多位金融、经济和行业专家,开展了题为《碳中和愿景下的绿色金融路线图研究》的课题研究。课题组组长为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

该课题研究自2020年底启动,围绕碳中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实现碳中和的产业技术路径和融资需求、碳中和为金融业带来的发展机遇、碳中和背景下金融业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等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提供了许多国内外参考案例和分析方法,并针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了建议。

报告提出,应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近年来,绿色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深入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践,在标准制定、激励机制、产品创新、地方试点和国际合作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中国通过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使得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绿色金融市场和产品创新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但是,与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还在几个领域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是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二是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还不符合碳中和要求。三是绿色金融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四是对气候转型风险的认知和分析能力不足。五是绿色金融产品还不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六是由于碳金融属性偏弱,碳市场尚未充分发挥引导中长期低碳投资的作用。

针对我国现有绿色金融体系与碳中和目标的差距,报告建议,从标准、披露、激励机制和碳市场监管等维度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充分参与低碳、零碳建设,有效防范气候相关风险。

一是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修订绿色金融标准。建议参照《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21年版)的做法,按碳中和目标的要求以及“对任何可持续目标无重大损害”原则,在绿色信贷统计标准、绿色产业目录中剔除清洁煤炭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未来在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界定标准的编制过程中,也应该强调同样的原则。

二是指导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敞口和主要资产碳足迹进行计算和披露。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在明确界定棕色资产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其中应包括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棕色资产信息及相关资产的碳足迹。可根据国内机构现有相关专业认知和能力,分阶段逐步提高对碳足迹相关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在初期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其持有的棕色或高碳行业资产风险敞口,及贷款客户和投资标的企业的碳排放和碳足迹;中期可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主要贷款/投资及其他投融资产品或资产的碳足迹。

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强化能力建设。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开展前瞻性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也应组织专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和相关国际交流。金融监管部门可牵头组织宏观层面相关风险分析以研判其对于金融稳定的影响,并考虑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结果。

四是围绕碳中和目标,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除了人民银行已经表示将要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之外,还可以考虑将较低风险的绿色资产纳入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在保持银行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不变的前提下,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提高棕色资产风险权重。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增加对当地绿色项目贴息、担保等支持力度。

五是鼓励主权基金开展ESG投资,培育绿色投资管理机构。建议外汇管理部门、主权基金和社保基金继续加大可持续投资的力度以引领社会资金参与,方式包括按可持续/ESG投资原则建立对投资标的和基金管理人的筛选机制等。同时积极建立环境和气候风险的分析能力,披露ESG信息以带动整体行业信息透明度提升,并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推动被投资企业提升ESG表现。

六是落实商务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指导投资机构遵守《“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提高金融机构在对外投资中环境气候风险管理水平。[1]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中所应该遵循的环境气候标准。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可协助开展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七是完善碳市场监管机制,确保碳市场有效发挥引导资源向低碳活动配置的作用。新的碳市场监管机制应该被赋予设计、筹建和统一监管碳现货市场和碳衍生品市场的责任,其监管原则转变为:通过确定合理的碳总量控制机制,使得碳价格与碳中和目标相一致,以引导所有企业(不仅仅是控排企业)积极减碳、进行低碳投资;构建有金融资源充分参与、有流动性的碳交易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有效管理碳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其他风险;建立碳价稳定机制,防范在极端情况下碳价的大幅波动。(经济日报记者 陈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