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兵(本刊评论员)

“误拆”怎能成为“强拆”遮羞布?生米煮成熟饭,把违法犯罪运作成日常误会,并以日后所谓的合理补偿来撇清所有的责任,这正是误拆比强拆还要可恶之处。

近日,江苏泰州市民孙谢平向媒体反映:7月30日,其父亲刘敬泽居住的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552号房屋被人强拆,9月初,位于房屋附近的祖坟也被刨了,“挖了好大的坑,有4米宽,3米深,60米长,祖坟里的棺材和好几个骨灰盒都不见了”。

能否被征收?需要补偿多少?其实,刘老汉的拆迁官司赢了,2021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泰海征补决(2017)2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然而,不久,房屋便惨遭被拆。

泰州市海陵区政府城中街道办事处在答辩状中解释称,“由于涉案房屋与已征收、移交的危房在结构上连为一体,在拆除危房的过程中误拆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系拆除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时被误拆”。

“目前当事人已就房屋被拆一事诉讼至法院,法院会有公正的裁决。” 海陵区委网信办副主任颜怀明回复称。而所在的城中街道书记顾俊则表示,具体的信息请与颜对接联系。

物权法不是一纸空文,

轻描淡写的一句“误拆”

背后是对法律的无知、道德的冷漠,

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可耻,

这极大损害着政府公信力。

到底是“误拆”还是“强拆”?当地警方应及时立案调查,故意毁坏财物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误拆者”必须付出代价。 从法律分析和法院判决来看,不论是“误拆”还是强拆、偷拆,本质上都是责任方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早在10年前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就划下了红线,严令禁止:暴力违法拆迁、行政违法拆迁。 但是有些地方拆迁方认为走合法拆迁途径太慢,往往选择铤而走险。“错拆”“误拆”就成为了他们惯用的伎俩,事件曝出后,就以一个简单却又让人难以信服的“拆错了”“误拆了”避开法律规定的程序。

事实上,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民生周刊》记者梳理发现,

类似的“误拆”案例,绝非这一起。

2020年9月26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的黄伟东经营着荣德塑料包装厂,该厂遭到所在山东围社区居委会强拆,后经山东围社区拆违情况联合调查组认定强拆为误拆。2020年12月25日,黄伟东认为强拆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向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报警。但是,截止到今年1月18日,黄伟东只收到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带头强拆人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在贵阳打工的重庆璧山人沈廷(化名)接到了来凤镇魁塘村老家哥哥的电话,说是他家老屋被施工队拆了!他赶回老家连忙报警并找到施工方,要求给个说法。施工方承认,本该照着图纸拆掉隔壁的房子,但是不知怎么的,操作失误,把沈廷老屋给一起拆掉了。按常理,拆了人家的房子就该赔给人家房子。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施工方仅赔偿沈廷三千元补偿金。

“强拆”和“误拆”,

虽然只是一字之差,

但后果却截然不同。

倘若是故意而为,

有关责任人员恐怕少不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给予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应予立案追诉。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因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强拆不能罚酒一杯。

对于这一起又一起云遮雾绕的“失误”事件,

应尽快查明事实真相,

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该依法赔偿的依法赔偿,

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的答案。

希望相关部门能真正做到为老百姓撑腰,

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

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为老百姓办实事!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体编辑部

素材来源于2021年第20期《民生周刊》杂志

原标题:《江苏泰州:“误拆”怎能成为“强拆”遮羞布?》

作者:张兵(本刊评论员)

编辑:姜玉函

责任编辑:刘烨烨

主编: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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