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娘炮形象”在影视界和娱乐圈愈演愈烈,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所谓“油头粉面A4腰,矫揉造作兰花指”,一些举止忸怩作态、喜欢撒娇卖萌的“小鲜肉”,经由影视制作机构和经纪公司商业包装和市场运作,成为许多青少年的偶像。而其中有些人因人品艺德不佳,频频爆出负面新闻,触碰道德底线,甚至踩踏法律红线,不仅为大众所唾弃,甚或身陷囹圄。

不知“娘炮”形象大火的具体原因,应该与同性恋情结有一定的关系,遏制娘炮形象确有助于钳制同性文化,毕竟在以前说被人娘炮是会被打的。

原告杜宇与被告傅正梁为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同班同学关系,原告系班里学习委员。2019年4月25日晚10时许,原、被告在下晚自习后在寝室四楼楼梯间相遇,由于平常为交作业的事情上双方有过矛盾和心有积怨,被告便对原告说“娘炮"(不男不女的意思)。原告杜宇也不示弱对被告说:“傻逼"。当时原、被告之间未有十分在意,各自离开。后被告又来到原告所在的A栋601寝室,继续挑衅原告,原告回应被告后,被告欲殴打原告,被寝室其他同学劝开,原告为避免与被告继续发生冲突,便往窗户处走,被告走到原告身后踹其一脚,将其踹到窗户上,原告的手肘碰到玻璃,将玻璃撞碎,玻璃碎片划破原告的左手手肘。原告被送至通城县医院抢救,因伤情过重于第二天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经诊断原告左尺神经、血管、肌腱断裂。

原告杜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16711.7元;2、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傅正梁、付祖明、胡祝华辩称,2019年4月25日晚10时许下晚自习后,原告杜宇与被告傅正梁发生口角纠纷,不是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辱骂原告"“十分钟后被告又来到寝室挑衅原告",而是当晚下自习后,答辩人到寝室拿桶打水,下楼梯间遇到原告时,他就给答辩人起外号,双方开了一句玩笑后,原告就骂了答辩人一句,答辩人问原告骂谁,原告回答说“骂猪",人性声誉受到原告侵害的答辩人是失误踢了原告一脚,导致原告的手肘碰破玻璃而受伤。原告受伤后,答辩人深感后悔,由答辩人父母通过班主任老师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共计18107.18元。

答辩人认为,一是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二是彼此之间没有过节,应以同学情为重,如今原告和其母亲将答辩人及父母及母校推上被告席,原告自身也有相应的过错,作为他是班干部,不应该给答辩人起外号,二是答辩人没有故意对原告伤害,是受其刺激后随时的举动;三是有诚意积极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四是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有欠缺,且寝室未安装监控。

综上,请人民法院对原告杜宇造成的损失,根据多方应承担的责任公平公正来承担,以结情结义不结怨地判决各方都可承受的结果。

被告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辩称:1、原告诉称二个学生发生矛盾存在争议,在非教学时间,在寝室准备睡觉时发生的矛盾,学校无法控制。2、学校得知学生受伤后及时施救,县医院急诊费用也是学校垫付的800多元钱(庭后提交票据),到武汉去看望原告给了原告1000元探望金。3、本案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过错的责任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学校过错表现在什么地方。4、学校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5、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二中学的起诉,鉴于原告在我校读书,我校可以对原告进行相应的救助,但不是承担本案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同窗同学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而被告却在楼梯间无故辱骂原告,事后又来到原告寝室挑起事端再次辱骂原告,原告虽回骂了被告一句,但这并不足以激发矛盾,并非被告殴打原告的理由。被告准备对原告动手时被寝室其他同学拉开,后原告特意与其拉开距离避免继续发生冲突,被告又突然踢向原告背部,致使原告倒在窗户玻璃上将玻璃撞碎致伤。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知晓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其应为自己的鲁莽冲动承担责任。被告应当珍惜真挚纯洁的同窗情谊,不该逞强斗狠不计后果随意殴打同学。故被告傅正梁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本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未完全落实到位,特别是在原告杜宇向班主任老师反映与被告傅正梁之间的矛盾后,老师以“不要理他"来消极对待,没有尽到教育与消除学生矛盾的义务。故被告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