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某种药品中标价格为100元,即公立医院采购价格为100元。

“两票制”实施前:药厂以底价30元将药品销售给代理商,代理商以95元的价格将药品卖给医药流通企业(即配送到医药分销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再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医院。此过程中代理商共赚65元,为了避税,代理商往往会找过票公司(名义上是代理商,实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在过票公司的参与下,过票公司先按底价30元付款给药厂,药厂按3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药厂直接将药品发往有资质的医药流通企业,过票公司以95元的价格将药品卖给流通企业;过票公司拿到差价65元,在提取少量费用后,将剩余的部分分给真正的代理商和医药代表。

“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不复存在。药厂以95元的出厂价将药品直接卖给医药流通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再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医院。药厂需向流通企业开具95元的增值税发票(即所谓的“高开”),而药厂需承担较高税款及原来由过票公司及代理商承担的推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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