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前不久,云南中医药大学医学信息工程班的大二学生吴某,在参加期末考试时,因为偷看手机抄袭被抓,被监考老师带离考场并停止考试。随后学校决定给予吴某开除学籍处分。

这件事情发生后,吴某认为处罚过重,提出申诉,学生处维持原处分,吴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他的处分,恢复学籍。吴某最终能胜诉吗?让我们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学校期末考试“作弊”案:

利用手机查看资料,是否属于作弊行为?

经过相关部门通报得知,云南中医药大学的吴同学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查看资料,并被监考老师当场揭穿,校方得知后以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对吴同学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在学校的学生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替考、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等情形的,可以开除学籍。学校认为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开除。

但是,吴同学某表示不认同,他认为自己仅仅是偷看存储在手机上的学习资料内容,没有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进行传输和被传输,属于一般情形,情节轻微,达不到开除的程度。

在法院的一审时,法院认为吴某的观点不能成立,虽然手机中附带了存储资料文件的功能,但是这不会改变手机作为通讯设备的属性。

吴某对此作出回应,他在考试时手机处于断网状态,手机不具备通讯设备的属性。

法院对此予以否决:根据提交的通话清单已证明,手机当时仍具备呼叫转移功能,仍然符合“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因此,一审支持了学校,驳回了吴某的起诉。

法院认定:

不属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情形,不应开除学籍

面对这样的判决,吴同学显然不能接受,他继续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自己是携带并偷看“复习资料”,只不过复习资料不是抄写在纸张、纸条上,而是以电子形式保存在手机的内存上。而且当时手机已关闭了通讯和对外联络功能,性质上与纸条、纸张一样。

法院在二审的过程中,支持了吴同学,因为吴同学当时没有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与他人互通交流,因此不属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情形,不应开除学籍。

最终,吴同学重获学籍,重新回归了学习。但是,经历此事后,我们相信,他定会好好珍惜接下来的学习时光,定会认真对待每一次考试。

但是,相比而言,同样是在考试当中浏览信息,有些同学却不是那么幸运了。比如,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上海海事大学发布了一则期末考试学生违纪作弊情况通报,对7名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这7名学生也是因为使用手机等设备进行作弊,但最终落得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下场,这让许多人唏嘘不已。十年寒窗苦读,最终因为考试作弊落得如此下场,不知道他们在得知最终处理结果后,作何感想?不知道他们怎么面对家长,面对以后的人生道路?

考试作弊的后果:

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开除学籍、拘役或判刑

考试是为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检验成绩和挑选人才,但考试作弊事件屡屡发生,不仅有考生自己以身涉险违规作弊,或者找人代替自己考试,更有团伙作案者,组织考试作弊,其所用手段无所不有其极,这严重地挑战者考试制定方和执行方的底线,因此学校和政府一向是对此严厉打击。

在此,仅列举以下两案例为警:

(1)组织考试作弊案: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张某、陈某、包某三人预谋组织考生作弊,从中牟利。他们通过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网购作弊工具,组织相关考生领取器材并开展使用培训。

考试开考后,考生利用作弊器材拍摄试卷并将视频传至场外。场外人员利用电脑截图视频并答题,然后再次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当场查获使用上述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张某、陈某、包某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代替考试案:陈某为让儿子顺利通过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统考,进入名牌大学,遂找到某美术学校校长龙某协商替考,并许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

2018年2月,陈某分两次支付给龙某30万元定金,龙某找来其学校美术老师蒋某代替考试并给予好处费1万元。考试期间,蒋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地公安民警迅速将蒋某、陈某、龙某抓获归案。

经判决,龙某、陈某、蒋某均犯代替考试罪。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蒋某分别被处罚金2万至3万。追缴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没收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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