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道签订协议大家会普遍的认为属于民事的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甚至有时连法院都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其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告诉大家:当被告是政府却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协议为由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张先生等7人在某村拥有合法宅住宅,由于当地生态保护区项目,其住宅被划入拆迁范围。于是张先生等7人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由于种种原因,张先生等7人认为《搬迁补偿协议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政府、村委会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搬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是裁定不予立案。张先生等7人认为一审法院不立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张先生请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帮助他们7人进行维权。

律师风采

史律师接到案件后,研究了相关资料,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法律认识错误。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其了上诉,史律师认为《搬迁补偿协议书》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属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履约的主体是当地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张先生等7人以行政起诉方式确认《搬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情况下,对该协议的性质等问题,应当采取实体审理的方式确定,故应该立案。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史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