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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没收等值财产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署缉发〔2019〕210号)

第5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被他人善意取得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应当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

第29条:“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

第47条第2款:“对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体查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告第1号)

第20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

(福州市公安局吴云整理提供)

来源 |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