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郑旭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正确打开方式,开放共享是互联网的应有之义。但是,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屡屡修筑“围墙”,将竞品通过封禁的方式予以限制。9月13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要求在9月17日前各互联网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然而,部分头部平台对于“互联互通”的响应仅限于言语上的支持,具体执行落地进度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近日,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办的“新技术、新经济到新制度”跨学科沙龙在南开大学举行。计算机、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了讨论,认为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的构建有助于共同探索新时代经济、技术创新和新制度发展的新路径。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原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第一、二届成员于立从经济学角度围绕“数字平台的行业分类与市场分类研究——兼论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协同”主题展开第二单元的演讲。他认为互联网的初心是互联互通,应避免大型平台限用过度,特别是对提供“非争用+可限用”的共享品的平台的市场监管,要避免“公地”悲剧和 “反公地”悲剧的俱现,尊重和发挥市场交易规律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有关平台权利、数据产权等问题,应根据平台类型进行研究,需要区分行业和市场的边界,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科学监管。
于立对平台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基础设施平台,营收模式是基本收费,譬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第二类为广告主导平台,营收模式为单边收费,譬如,百度、新浪、微信、网易等;第三类为一般应用平台,营收模式为双边收费,譬如,淘宝、滴滴、美团、饿了么等,分别针对这三类平台的市场特征和行为特征提出了监管策略,认为第一类平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为适宜,反垄断需要慎重,第二类平台中国行政执法可以主动,但缺少案例,第三类平台行政执法应当审慎,法院司法应当多担重任。
于教授还指出对于第二类平台广告主导平台而言,目前法律上仍是空白,基础设施特征隐蔽、网络外部性突出、跨界杠杆作用大、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滥用行为认定困难,拒绝交易或限定交易行为常发,致使中小平台企业生成发展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还有就是行业分类和市场分类,很容易让人混淆,但它们其实是两回事。行业不等于市场,不能作为市场竞争的依据,而引申出来行业监管也不等于市场监管。”他表示,行业分类固定少变,其靠的是结构调整,而市场分类灵活多变,靠的是优胜劣汰。
一边是指产业,另一边则代表竞争,这其中就包括了反垄断法和消费者利益。对行业分类与市场分类,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问题,他建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该职业化、专业化,让委员有固定的任期。而不是一味的让委员会成员兼职化,这势必会制约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随着反垄断的案件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也应该成立反垄断法庭,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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