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事故发生后,车辆折损作为间接损失,赔偿主张一般难获法院支持。但是,特殊情况下仍可酌情认定。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20年8月,刘某驾驶奔驰轿车在某酒店地下车库与对向逆行的酒店货车发生正面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酒店负全部责任。后酒店向刘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刘某认为,案涉车辆于事故发生三个月前购买,至事故发生时仅行驶2000多公里,可以认定为新车。因本次事故导致奔驰车较大程度维修,经鉴定,产生折旧损失25000元。随后,刘某起诉要求酒店赔偿折旧损失25000元与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2000元。
长乐法院认为,酒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适用原《侵权责任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刘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刘某请求酒店予以赔偿交通费2000元,并未超过合理限额,应予支持。
长乐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案涉奔驰轿车贬值损失,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将此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范围,刘某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鉴于该车于案发三个月前购买,车况良好,行车里程短,事故在客观上对该车造成一定贬值损失,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该车贬值损失为5000元。
综上判决酒店赔偿刘某交通费、车辆折旧损失共计7000元。
编辑:小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