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该通知自公布后迅速刷爆法律人的朋友圈。如果仅从文件标题上看,貌似这则通知重点针对的是中级法院,但是结合内容来看,基层法院才是最大的“射击目标”。目前,最高院并没有针对此通知进行官方解读。本文认为,从律师的角度看,该通知除了调整基层、中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外,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点。
关注点1
此次调整并非“从天而降”而是“有迹可循”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顺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报告,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山东等省(市)的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完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等目标。
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动员部署会上强调:“要通过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申请制度,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实现四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关注点2
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别”统合了中级法院
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
尽管在本通知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以法发[2020]36号、法发[2019]14号、法发[2018]13号、法发[2015]7号等文件对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进行过调整,但上述文件要么是以经济发展程度为参考将不同省(市)中级法院的受理案件标的额分为四个档次,要么是同时调整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只是划定受理标的额的上下基准,法院在具体适用该标准时还需结合以往发布的《通知》内容去执行。在此次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只调整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进一步明确了:1.双方当事人均在或均不在本省的,当地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亿以上;2.其中一方不在本省的,当地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以上;5.如果以前发布的关于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则之前的不再适用。
关注点3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
确定管辖级别的考量因素
提到住所地,我们自然而然地会联想到《民诉法》第21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此次通知只提到“住所地”,是否意味着《民诉法》第21条所确定的有关“经常居住地”的管辖规则被排除适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适用经常居住地是用来确定地域管辖的,而本通知中的当事人住所地是用来确定级别管辖的考量因素,这两者本不互相冲突。从实务经验来看,律师在准备起诉阶段,一般也是本着“先级别,后地域”的原则,从而确定个案的具体管辖法院。
最高院此次下发的通知,提高了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也就意味着未来诉讼案件将会大量地下沉到基层法院。可以预见,2021年10月1日(本通知生效之日)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会“井喷”式增长,毕竟,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达1亿或5亿以上,需要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情况也并不多见(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除外)。
思考1:为什么要这样改?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调研报告中指出,我国现行四级两审的审级制度不利于四级法院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四级法院实现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因此,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早已势在必行。加之我国目前正全面强化“诉源治理”,大力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层法院必将承担更多的社会治理重任。
思考2:怎么改?
结合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级职能的改革目标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的任务是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与一审民事案件绝缘,回归司法监督、制定司法政策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
思考3:改了会对律师执业产生什么影响?
首先,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是必然趋势,假设在基层法院法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民诉法》很可能会对审限规定作出调整,从而使得整个诉讼过程会将更加漫长,这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无疑都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
其次,基层法院法官很可能会更多地运用“枫桥经验”,极力促成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作为律师的我们也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将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法院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纳入考虑范围,从时间效率、经济成本、案件复杂程度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让矛盾得到及时化解。
最后,虽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对基层法官们提出了新的挑战,但这种挑战也同样适用于律师群体。从实践中来看,标的额过亿的案件一般集中在金融、公司、建筑工程等领域,而恰恰这些案件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规定、证据材料都比较复杂。因此,打铁还需自身硬,律师们要想在这一轮司法改革征程中开拓自己的蓝海,必须要保持学习能力,不断提高理论及业务水平,为自己赢得更多“可能性”,如此才能应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
编辑| 柳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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