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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律师的道德困境——以一起股东纠纷为视角》

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解决股东纠纷的律师事务所。众所周知,诉讼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纠纷,最终需要通过诉讼+谈判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但是,当利用诉讼等方式取得谈判优势和筹码后,以什么限度为当事人主张利益?我们在一起股东纠纷案件中陷入了思考。

 如何面对“律师的道德困境”?由一起股东纠纷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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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律师的道德困境”?由一起股东纠纷带来的思考

01

以打促谈,该不该适可而止?

2018年,我们代理了一起房地产股东纠纷案件。从接案到今天,已经有三年时间,经历了证照返还、公司决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7个案由、17起诉讼。每起诉讼都有一审、二审,都有管辖权异议和上诉、执行异议和复议。当事人委托我们时的诉求早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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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完成了知情权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经过三十多天的查阅、摘录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和大量的经济合同,我们进一步掌握了对方严重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证据。

而解决股东纠纷,正是通过“以打促谈”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那么用“打”得到的“城下之盟”是不是一种胁迫,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操守?

这起知情权执行案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由此,我们是 “痛打落水狗”,借机抬高谈判价码,还是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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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给自己的答案是,诉讼是教育各方当事人认清彼此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起到警示和止损的作用。我们主张的是委托人的合理诉求,倡导的是妥协、让步、和为贵——所谓取之有道——这是我们的道德底线。

这就又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道德困境,如何界定“合理诉求”?

02

如何界定股东的退出价格是否合理?

如何界定“合理诉求”即如何界定股东的退出价格是否合理,这是在办理股东争议案件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当参照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如果项目还没有结束,股东没有分红,此时退出就相当于提前兑现股东利益,则应按照贴现折扣进行计算。

但是,对于亏损的轻资产科技公司,要确定价值会产生很大分歧,此时确定股东的退出价格会结合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 资产评估

  • 融资时的价值

  • 股东出资额

  • 公司的知识产权、商誉等

当然,当事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当包括在内。

但是我们办理的这起股东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委托时的诉求是以2亿元的价格退出公司,而对方只愿意支付1.2亿元。如今,我们通过这17起的诉讼,逐步地将谈判价格提升到了2.5亿,但当事人却临时反悔,要价3个亿,提出了超出股东应得利益的诉求。此时,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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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委托人的诉求明显不合理时,律师该不该解除委托?

在办理股东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一旦我们掌握对方违法犯罪的证据,谈判的天平自然倾向我们。但如果我们借此机会“水涨船高”,提出超出了股东应得利益的诉求,这已经不仅仅是伦理道德问题,而是涉嫌犯罪(敲诈勒索)。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那么,我们是继续“乘胜追击”,逼迫对方当事人满足我们委托人的要求,还是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关系以秉持律师法律精神?

答案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的委托人索取非法利益且劝说无果,律师当然可以根据《律师法》规定解除委托。

但问题是,我们又会陷入另一个道德的困境——一旦我们放弃代理,谈判的主动权、谈判的天平将会回到对方手中,已经取得的谈判成果将被稀释,甚至我们所依据的拒绝代理的事实会成为有利于对方的证据,委托人应得的利益或许也会受到影响。我们该怎么办?

这样的道德困境在律师行业并不少见,律师职业有许多模糊不对称的信息——不同律师的收费不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收费不同。

委托人看到的是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并不清楚律师在庭前、庭后的工作内容。委托人甚至会担心自己的律师会不会被对方当事人收买,出卖自己的利益等。

委托人的疑问源自于律师的职业特点,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律师执业行业规范》《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处分程序规则》就像紧箍咒一样约束着律师。而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对违纪律师一向是严惩不贷的——警告、通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证(司法局)。

相反,律师最怕成为被告。因为裁判文书的公开,会让律师和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一览无余,对律师的商誉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何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维护畅通的沟通渠道,这是我们思考的问题。

04

更进一步的思考

在这起房地产股东纠纷案件中,委托人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求,这让我们陷入了反思。

其实,即便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是合理的,我们在帮助其实现了委托目标的同时,也已经掌握了对方当事人损害公司利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为了公平正义,是否仍应主张对方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这又是我们对律师执业道德和公平正义更深一层次的思考……

我们也期待着您的声音、您的真知灼见,期待您和我们一起探讨法律和道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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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责任编辑丨Mars

版面编辑丨Cat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