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渡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通过邀请心理专家借力调解,妥善解决了这起棘手的抚养权纠纷案件,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覃先生与蒋小姐因夫妻感情不和,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蒋小姐离婚,因蒋小姐表示同意离婚,2020年8月26日,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小琪由蒋小姐抚养,并跟随其生活。
判决生效后,覃先生与蒋小姐因女儿小琪的探视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生激烈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因语言冲突发生肢体伤害。随后覃先生在未经过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小琪带离蒋小姐住处并跟随覃先生生活了一段时间。
经本院多次调解无果,蒋小姐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2021年3月23日执行完毕后,覃先生认为蒋小姐不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和资格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开庭审理前,经主办法官李栋的沟通发现,覃先生与蒋小姐在过去几年的婚姻生活中,由于家庭矛盾使得双方彼此心结坡深,且导致蒋小姐多次的交流过程中出现了情绪不佳的状况。为此,中渡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特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到庭前,做两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以便能够更好的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小琪的心理状况,维护蒋小姐及女儿小琪的心理健康。
经过心理咨询师与覃先生、蒋小姐的分别交流,同时对他们的女儿小琪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到目前女儿小琪的心理状况较为良好,而蒋小姐由于在过去的婚姻生活中受到了较大的伤害,无法释怀过去发生的痛苦。心理咨询师通过对蒋小姐做了近三小时的心理疏导工作,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心理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进行解释,并建议覃先生、蒋小姐在日后的生活中,应注意考虑到女儿小琪的心理成长,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通过此次的心理疏导,也让蒋小姐能够了解到父母情绪的变化对孩子心理成长尤为重要,蒋小姐亦表示之后会乐观积极的面对生活,让孩子能够在呵护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最终,李栋法官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心理咨询评估意见,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暂不改变小琪的抚养状态,驳回覃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之间的纠纷及父母离异后家庭关爱的缺失,其物质生活和身心成长会受到一定影响,父母双方因更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给予自己最大程度的关爱和弥补,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小,这是为人父母应承担的责任。
文图:杨业婷
编辑/审核: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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