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向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尤其是关系到幼儿的食品安全,更牵动着万千家长的心。2021年9月30日,贵州惠水县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在此案中受害的,是当地18家幼儿园的79名孩子。
王某甲、李某乙夫妻二人成立了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后,共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热加工糕点类食品。
夫妻俩的这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惠水县某公司签订面包、蛋糕副食采购合同,由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幼儿园供货。
事发前,李某乙和当地供货商谈好一周的午点采购计划后,便将供货的信息发送在其微信群,通知员工按供货的信息生产蛋糕。烘焙师傅冯某某按李某乙提供的信息组织员工生产了2172个蛋糕预包装食品。
生产过程中,公司员工在烘烤后的蛋糕上涂抹了未加热烘烤过的自制沙拉酱,之后未再对蛋糕进行烘烤加热。王某甲未对出厂的蛋糕做检验而出具出厂合格检验报告。
2020年9月10日12时许,李某乙明知生产的蛋糕没有检验,便电话通知冯某某将虚假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拿给司机张某某带给供货商检查验收。当日14时许,张某某驾车将2165个蛋糕送至惠水县某公司,其员工娄某某查验蛋糕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并检查了蛋糕外观,通过试吃后签收了该批蛋糕。之后便对蛋糕进行分拣包装,预备作为午点分别提供给惠水县的18家幼儿园的幼儿食用。
2020年9月11日早晨,配送车辆将分拣包装好的1979个蛋糕,分别送至惠水县18家幼儿园,幼儿园工作人员对蛋糕进行了检查验收。当日中午以后,上述18家幼儿园分发了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糕给在校幼儿食用,下午至晚上,其中17家幼儿园食用蛋糕的部分幼儿陆续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案发后,李某乙因担心生产场地卫生环境不达标被相关部门追查,遂在微信群内通知员工对生产场地进行了清洁,并补填了清洁消毒记录,破坏了原有现场。
经鉴定,在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盛装蛋糕的26号蓝色塑料筐上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在E幼儿园、B幼儿园、C幼儿园留样的蛋糕中均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数值达14000000CFU/g,并检出A型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在C幼儿园、G幼儿园、惠水县某公司扣押的蛋糕,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幼儿园出现中毒症状的幼儿金某某的肛拭子,何某某的大便,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丙的呕吐物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检出A型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
黔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后认定,排除心因性影响因素和上呼吸道感染等其他疾病,涉案七所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共发病79例,均留院观察,均为轻症病历,无重症或死亡病例。其中A幼儿园29例,B幼儿园13例,C幼儿园20例,D幼儿园2例,E幼儿园11例,F幼儿园3例,G幼儿园1例。本次7所幼儿园发生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与食用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蛋糕有流行病学关联,本次事件为一起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致幼儿园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惠水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该起事故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另查明,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蛋糕后自行添加未加热或者未经烘烤的自制沙拉酱的行为属于冷加工糕点工艺,王某甲、李某乙明知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而没有向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局报告。
本次事件中,惠水县人民医院、惠水县中医院分别在对79名发病患儿治疗中,未收取任何费用,惠水县人民医院共垫付治疗费用2620.46元,惠水县中医院共垫付治疗费用19005.36元。
惠水县检察院认为,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李某乙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此案已经被依法公诉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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