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济宁张某甲驾驶汽车故意冲撞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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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张某甲开车撞人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

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2岁,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8********,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现住址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工作单位无。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此案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354号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下午,********公司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和姚某某,前往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张某甲家中核实贷款信息时,与张某甲、陈某某利夫妇发生口角,与张某甲发生厮打后,张某乙和姚某某挣脱开逃离了现场,张某甲驾车追赶张某乙和姚某某,追至任城区**路**街道**村村口,张某甲驾驶汽车故意冲撞张某乙和姚某某,致张某乙和姚某某受伤

2020年11月3日姚某某的伤情经任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三处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4日张某乙的伤情经任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构成故意杀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35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自己在非机动车道内驾车高速撞向他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仍予以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1年4月1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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