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日,重庆巫山县检察院依法公开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一处在建4层农村楼房的天沟板突然断裂,两名工人坠楼造成一死一残。施工负责人吕某某因此受到法律追究。

吕某某1970年出生,家住重庆巫山县。

吕某某有修房子的收益。他和本村的樊某甲以及樊某甲的儿子樊某就樊某甲家建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某某给樊某甲家修建二楼一底加风帽层共四层的楼房,樊某甲按照18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吕某某支付工资,建房的工人、工具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吕某某负责,建房主要材料由樊某甲负责,建房的辅料由吕某某负责。

该房屋一至三层由樊某甲的儿子设计,四层的具体设计和施工由吕某某负责。

此后,吕某某雇佣了曾某某、易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为樊某甲家建房。去年10月5日,因檩子不够用,吕某某安排曾某某将四楼天沟板下面的木支护和模板拆除,放到四楼做檩子。

这个天沟板由吕某某设计,宽62cm,嵌入墙体12cm。易某甲和王某某站在天沟板上安放檩子时,天沟板断裂,易某甲和王某某从四楼坠落。易某甲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王某某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为壹级肢体伤残。

经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此系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是吕某某作为樊某甲家建房的劳务承包人兼安全管理员,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设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无农村建房承包资质,同时天沟板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吕某某向易某甲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取得了易某甲家属的谅解;向王某某支付后期医疗费18万元。

检方认为,吕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伤残,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