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一家汽修厂的工人冯某在为油罐车进行维修时,违规电焊作业,导致爆炸,造成冯某当场死亡。之后冯某的亲属将汽修厂房东等有关方面告上法院,索赔损失30余万元。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事发园区房东需承担20%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15日16时许,吉林辽源某公司的特种油罐车到事发修配厂维修半轴。次日上午7时左右,工人冯某应车主方面要求,为油罐车更换车顶探测杆上面的四个螺丝。上午10时50分许,冯某在更换过程中进行电焊作业,在电焊作业过程中,油罐出现爆炸,冯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辽源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此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作出认定:“冯某违规对罐车实施动火作业,对本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原来,事发园区将本公司的部分房屋出租给苏某,苏某开办了汽车维修厂,之后将彩钢房和车位出租给冯某从事电焊经营活动。

事发后,冯某的亲属将事发园区经营公司、冯某的房东苏某等人全部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258392元、丧葬费36906.48元。

辽源龙山区法院一审认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了冯某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也认定了维修厂经营者苏某和事发园区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对其行为的行政处罚。油罐车车主要求冯某为罐车更换车顶探测杆上面的四个螺丝,应该知晓该罐车动火作业更换车顶探测杆上面的螺丝可能存在危险,同时不该在没有资质的修理部对罐车动火作业,以至于发生事故,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苏某将彩钢房和车位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冯某从事电焊经营活动,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园区管理公司对出租的房屋从事危险工作,疏于管理,亦应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赔偿死亡赔偿金103356.80元、丧葬费14762.59元。维修厂赔偿死亡赔偿金103356.80元、丧葬费14762.59元。园区赔偿死亡赔偿金51678.40元、丧葬费7381.30元。

物流园区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自己作为物流园出租人与承租人苏某签订并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仓库用途为仓储,苏某改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苏某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案件事实表明,承租人苏某违反约定,将租赁仓库部分场地私自擅自转租给死者冯某个人使用,园区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辽源市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