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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关系到千家万户。但是,随着房地产的大规模开发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导致物业服务的质量也出现了层次不齐。而物业费这些年也是水涨船高,但是物业服务的质量却很难让人满意。导致很多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怨声载道,有些业务甚至产生了拒缴物业费的想法和做法。有些业主甚至因为种种原因和物业服务公司打起了官司,但是,结果往往也很难如愿。为什么呢?修军律师和您谈一谈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有关法律问题。

很多业主以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原因要求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但是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军律师认为,如果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最后,修军律师介绍,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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