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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中,很多情侣结缘后,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分手。分手后,感情没有了,财物还是要分清的。那么,因为财物问题往往容易发生争议。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购买的东西,要不要返还呢?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说明分手后财产的归属。

案例:小龙与小雨在2017年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小龙购买一辆小型汽车,车辆净车价为146800元,包牌总价为154500元。小龙将车辆入户登记在小雨名下,车辆交付后,一直由小雨使用。2019年7月,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小龙要求小雨返还车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雨返还小龙购车款41000元。

为什么解除同居关系后,小雨要返还给小龙购车款呢?这个车辆不是小龙赠与给小雨的吗?

修军律师认为,恋爱阶段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法律并不禁止基于恋爱关系的给付,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且行为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习惯。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赠与的大额财物包括房屋和车辆等,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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