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采伐人工营造的珍贵树木,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这里着重强调“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因此,我们意见除古树名木外,若采伐的珍贵树木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人工种植的,则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达到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数量标准的,可按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