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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教育公平和房只住不炒的理念下,学区房持续降价,很多地区的学区房价格甚至“腰斩”。但是,很多家庭却并未放弃对于学区房的追捧,学区房始终还是有市场的。在学区房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违约,法院会怎么判决呢?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学区房交易中所涉的法律问题。

案例:2020年4月,杨某经房产中介介绍,与卖方陈某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产总价940万元,购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一套房产,杨某支付20万元定金。在准备办理贷款的前一天,杨某接到中介的电话,称陈某某已于6月份将自己和儿子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并且使用了该重点小学的学位。因双方协商未果,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产总价应减少80万元,另外还要求陈某某支付40万元的违约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买卖合同价款减少37.6万元,陈某某赔偿杨某定金的占用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卖方杨某先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共同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

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卖方减少房款并赔偿定金利息呢?

修军律师认为,签约时,陈某某及其子女的户口未迁入房屋,学位未被占用,根据双方的合同和交易习惯,应认定双方约定的交易标的是户口和学位未占用的房屋,购房总价是户口和学位未占用时的价格。合同履行中,陈某某迁入户口并占用学位,根据目前的招生政策,房子6年内不再享有学位权益,客观上产生了市场价值贬损。陈某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修军律师总结说,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防止学区房炒作的审判价值导向,应当排除市场局部过热环境下非理性成交案例、从业人员的不合理价格认知、鼓吹房价的评论报道等因素干扰,审慎认定学位价值并依法认定违约责任,充分救济守约方,有效惩戒违约方,向社会传递反对炒作学区房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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