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虽好,但不可贪杯,也不要任性劝酒,更不要在无证的情况下还酒后驾驶,以免发生悲剧。事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男子张某林到朋友家过节,喝完酒后驾车在回家的路上,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林死亡。张某林家人将一起喝酒的3人告上法院,请求赔偿。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共同饮酒的两人对张某林家人进行赔偿。

男子黄某和男子陈某是朋友,黄某1988年出生,是一个农民,韩某是陈某的司机,蒙古族,三人均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宋某与张某林是夫妻关系,黄某与张某林是朋友关系,2020年10月25日是重阳节,黄某邀请张某林前往他家中共同过节,张某林到达黄某家中时,陈某、韩某已经到场,席间除韩某因给陈某开车没有饮酒外,其余几人都有喝酒。

结束后韩某与陈某先行驾车离开,几分钟后张某林驾车离开,约下午3点50分左右,张某林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3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右中旗境内434K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季某兵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林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某林妻子2020年11月18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2020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林家人合理损失42万余元。

另查明,宋某和丈夫张某林有一个女儿,女儿出生日期为2001年,张某林父亲出生日期为1952年,在2021年4月18日因病去世。母亲出生日期为1950年。张某林的父母和女儿均声明同意,由宋某一人全权处理此次纠纷。

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黄某、陈某、韩某连带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韩某辩称,他没有饮酒,他是给陈某当司机去的,房主黄某他也不认识,他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辩称,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对陈某的诉请。出事当天他从没有与张某林有任何联系,当日张某林与黄某联系,到黄某家已经是醉酒状态,他也从没有对张某林有任何劝酒行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他与韩某在张某林离开黄某家之前,就已经离开现场,韩某作为司机也没有喝酒,对张某林何时离开现场并不知情。

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来看,张某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醉酒状态下,且无有效驾驶证不能驾驶车辆这一常识,也应知道醉酒驾驶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请求驳回对他的连带责任。

黄某辩称,他自始至终没有劝张某林喝酒,张某林来的时候已经是醉酒状态。陈某和韩某根本不知道张某林酒后驾车的情况。韩某没有喝酒,韩某与陈某中途先行回家,走的时候为了张某林安全要带他一起走,但张某林不走。张某林要走的时候,他极力劝阻张某林不要走,等酒醒后再走,但张某林执意要走,他也无能为力。

张某林是禁牧大队工作人员,他平时要看他脸色行事,且牧铺地处偏远、他没有车、没有驾驶证,他已尽到义务。张某林无驾驶证醉酒驾车,宋某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张某林负主要责任外,宋某应承担一定责任,请求驳回宋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此事是共同饮酒人酒后醉驾,引发损害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张某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应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在明知醉酒无证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仍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以致损害事故发生,对此,张某林本人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黄某、陈某作为此次共同饮酒的共饮者,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他们应该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特别是张某林酒后独自驾驶车辆离开时,他们没有做到阻止和劝诫张某林驾驶车辆。对此,黄某、陈某应对他们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黄某是此次聚餐组织者,相对其他当事人应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虽然抗辩提前离开,但通过宋某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陈某与张某林离开的时间,仅仅间隔几分钟,不足以证明陈某抗辩理由成立,但因黄某、陈某与张某林也都处于酒后状态,对黄某、陈某注意义务不应过高要求。

韩某作为一般共饮者,虽然与张某林同桌吃饭,但并没有饮酒,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有过恶意劝酒等行为,所以韩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实,酌定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赔付宋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陈某赔付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