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吊车司机田某驾车吊装木料时,吊车的钢丝吊绳碰触到上方一根高压电线,导致工人孙某被电击死亡。田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八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而田某的雇主马某、木料销售商刘某张某以及电线管理单位某供电公司也被家属告上法院,索赔52万余元。2021年10月,河南濮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2019年10月31日,马某到张某、刘某处购买木料,并雇佣田某的吊车到濮阳县某村村东头装木料。

田某在吊木料时,由于疏忽大意,吊车钢丝吊绳碰触到木料上方某供电公司所有的高压电线,致使吊车下方为田某干工捆绑木料的孙某被电击死亡。

事故发生后,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田某提起公诉,濮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属还和田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田某自愿赔偿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谅解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事发后,死者孙某的家属又将买木料的马某、卖木料的张某和刘某以及供电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2万余元。

他们认为,虽然是田某过失直接导致孙某被电击致死,但张某、刘某、马某、供电公司均存在严重过错。

张某刘某则辩解称,虽然事发地点是临时放料的地点,与高压线存在合理的距离,木料堆放地点并无不当。

马某辩解称,马某和孙某之间不存在关系。孙某是田某的雇工,本案是田某操作不当导致孙某死亡,和自己没关系。供电公司同样认为,孙某的死亡是由田某直接导致,应由田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此类案件中,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过错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应由雇主所有,而非雇员或其亲属。田某自愿赔偿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谅解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即便四被告存在过错,向过错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应由田某所有,而非家属。田某赔偿的数额已超法定赔偿数额,其损失已得到弥补。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家属不服上诉。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