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铠,犹铠也。坚重之言也,或渭之甲。”古代的甲,指的是一种防护性的兵器,因战争需要而不断发展,胄,指的是头盔,也是防护性的兵器。
纵观中国古代各个王朝,为维护统治一向对民间私人兵器有所限制,其中,甲胄等兵器的受限极为严格,古代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
“一甲顶三弩,三甲进地府。”
民间私藏一甲,量刑的程度堪比私藏三个弩,私藏三甲,那就是死刑!这种说法是真的吗?难道弩作为攻击性兵器,官府对它的限制比不上甲胄?为何古代私藏甲胄反而要被判重罪?
为什么古代政府重视对甲胄等兵器的限制?甲胄这一类防护性武器历史由来已久,它的存在意味着战争。
上世纪七十年代,殷墟发掘出了商代的青铜胄,在先秦时期,军队的甲以皮革制作为主,人们将厚皮革裁剪缝合,制作成甲片编制成甲,用以保护身躯。此后在秦汉时代,随着生产技术发展逐渐出现铁甲,甲又开始被称为铠甲,重甲骑兵等兵种也随之诞生。
早期的皮甲称为札甲,根据战国时期成书的《考工记》记载,甲以动物的皮制成,犀皮、兑皮、牛皮和蛟鱼皮等,工匠将数层皮黏合缝制,表面涂漆。
“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
革甲的层数不等,据记载春秋时期晋惠公的车右击甲士穿了缪公的护甲,击穿了六层。考古发掘的合甲多是两层。另外,春秋的胄很多都是青铜材质,据考古,胄重约两公斤,也有皮胄。
春秋前期车战频繁,适用于车左、车右甲士的甲胄,一类是护胸型的单片甲,一类是上衣形,长度到腰际,灵活宽松适合战斗。春秋时代的战马也使用防护甲,一战车四匹马,均着甲,《左传》杜预注:
“在背曰辑,在胸曰鞘,在腹曰鞍,在后曰鞋,言驾乘装备。”
铁制的甲胄起初在战国末年出现,秦汉时期逐渐流行。西晋到南北朝时期,开始流行适用于骑兵的甲骑具装,人与马都使用铁甲。
铁制甲胄在增加了防御程度的同时,相对较皮甲更笨重,古人出于战争需要,对甲胄等兵器进行了诸多改进,尤其是南北朝时期骑兵成为战场主力之后,铠甲不断完善。早期的鳞甲,金属片较小容易加工制作,使用普遍,此后改进锁子甲,以铁环相扣,抵御弓箭射击,在东西方军队里的使用都很广泛。
唐朝唐十三铠代表明光甲,前后胸背都是大片甲片,重量比魏晋时期更轻,肩部披戴护肩,腿裙较短,士兵配备胫甲。柳叶甲在宋代出现,更加轻便,元代受到火箭武器影响,普遍使用改进的锁子甲,便利骑兵行动。明朝时期出现了钉皮甲,罩甲,甲袖为铁臂,明清使用的甲还有一种被称为布面甲,外为织布面料,内衬为铁片保护身躯要害。
可以看出,甲胄是古代兵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其生产和改进都予以很大重视,对甲胄私有进行限制也是为了防止可能造成的叛乱隐患。
武器在古代战争中的地位极重要,历代王朝都对其限制颇多,军队武器由政府管理,民间的私人武器是否应该禁止呢?这在古代也是有争议的。出于维护社会治安、居民自卫的需要,民间拥有一定数量的武器,并非不合理,这是人民的安全需求。
然而,如果盗贼、狂徒如果拥有武器,又会对社会治安造成破坏,所以,如何正确管辖这些武器而不危害王朝的统治,也是历代王朝的关注点。
进攻性的武器,如刀、剑、弩、箭等,在古代是比较普遍的,除了射程远、杀伤力较大的弩之外,其余的武器大多允许百姓使用。
甲胄的意义不同,作为一种防护性的武器,甲胄一旦出现在民间,其意味显然不止是为了自我保护,反而更可能是对抗官府、中央政权。那么古代中国完全禁止民间私有甲胄了吗?实际上各王朝对甲胄的限制、量刑程度是有差异的,有的王朝并不对此做禁令。
政府对武器的严格管控是从秦朝建立之后,下令“收天下之兵”开始的。《资治通鉴》记载:“秦兼天下,销甲兵,折锋刃;其后民以櫌鉏、棰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卒以乱亡。”是否秦汉民间私有武器就此禁止了?
在西汉武帝时期,公孙弘向刘彻提议禁止民间百姓私有弓弩,在此前百姓是可以拥有弓弩刀剑等武器的,公孙弘的建议没有被采纳,其余大臣都认为,百姓是需要武器来自我保卫。到了王莽时期,中央曾经下令禁止民间私有弓弩、铠甲,违者流放到西海。
王莽政权很快灭亡,东汉时代依然对民间私有武器不做禁止。无论甲胄还是弓弩,都可私有,可买卖,也因此两汉年间尚武、复仇风气浓厚,东汉地方豪强、官吏拥有私人武装也十分普遍。
唐朝时期《擅兴律》规定了民间可以拥有五种武器,包括弓、箭、刀、楯、短矛,其余种类的武器严禁私有,例如前文中提到的甲胄、弓弩。民间拥有甲胄,不单纯是为了自我保护,可能用以谋反和战争。
根据唐朝律法,私有规定之外的武器,徒刑一年半,如果私有武器是一把弩,徒刑二年半;三把弩和一副甲,判刑流放两千里之外,如果私藏三甲五弩,绞死勿论。私自制造这些武器的人,也处于同样或者更重的刑罚。
另外,这些武器制造出来都需要刻上工匠的名字,方便官府溯源管理。地方民兵的武器也需要官府登记做记录。对于京畿一带的重要地区,官府不时下令上缴清查民间武器。
到了宋朝,对民间兵器的限制与唐朝相似,只可以拥有基本的武器,甲胄、弓弩等一律禁止,触犯律法的刑罚也与唐朝基本一致,再补充了其他情况的判罚,民间禁止拥有的甲胄包括皮甲、铁甲、纸甲,半成品的甲胄也不许私有,否则判杖一百。
明朝和清朝的律法在此比唐宋更宽松一些,民间如果有人私有人甲、马甲,查获一件就判杖八十,每件加上一等,私造这些禁兵器的罪加一等,流放三千里。至于弓箭、刀、弩等武器则不在禁限。清朝时期,政府的主要限制是禁止民间私有火器。
文/陆豆浆
参考资料:
1、《论两汉的私人兵器》,范学辉
2、《清朝前中期的民间火器》,邱捷
3、《唐代民间武器的管制与启示》,杨月君
4、《宋代民间的武器及政府管制》,程民生
5、《春秋时期甲胄研究》,王冰
热门跟贴